【fb买号】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欺诈案
脸书账号资讯: 发布时间:2026-05-3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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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骗贷案宣判
:银行信贷员与高管共担责任
2023年
,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巨额骗贷的农商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因骗取贷款罪 ,行何行贷被判处三年十个月的村支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款欺银行的诈案
fb买号经济损失高达1600余万元的事实引发广泛关注。令人意外的嵩县是,李某本人曾是农商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的行长,并且他还担任过该行的行何行贷职务。利用这一身份
,村支李某多次通过虚构贷款用途、款欺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
,诈案从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骗取贷款 。嵩县尽管李某的农商骗贷手法并不高明,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何行贷事实确凿。在李某入狱后,嵩县农商行提起民事诉讼
,分别起诉了名义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提供担保的公司 ,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 ,有担保人并不认同,认为银行和信贷员在明知李某骗贷的情况下仍违规发放贷款
,损失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脸书账户购买进一步调查发现
,2025年10月,嵩县法院将信贷员杨某松等人的违规放贷行为移送嵩县公安局,并指控其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移送函指出,信贷员的违规放贷行为促成了李某的骗贷案形成,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2026年初,嵩县公安局对信贷员杨某松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此案件揭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银行内部管理是否失职,信贷员在选择借款人时是否存在疏忽或违规行为。更为复杂的是,李某利用其在嵩县农商行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 ,成立并实际经营洛阳市昊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禾公司”)。为规避单位干部职工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李某让外甥女王某莹担任昊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些骗取的贷款主要用于昊禾公司的生产经营
,以及偿还其他借款和贷款利息 。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引发了对于银行内部管理责任的反思。信贷员与高管是否存在共同失职
?银行是否在放贷审核中履行了应有的职责?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

背景
李某曾任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材料和不实的调查报告,成功骗取多笔贷款。这些贷款最终流入李某控制的账户,合计高达1640万元。
贷款详情
李某在2015年至2020年间多次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
,形成五笔存量贷款 。具体如下:
以程某民夫妇的名义贷款120万元。以刘某莉的名义贷款50万元。以洛阳市鲲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鲲鹏公司”)的名义贷款70万元。以嵩县春天商贸有限公司(“春天商贸公司”)的名义贷款500万元
。以昊禾公司的名义贷款900万元。这些贷款的最初期限为一年或两年 ,但李某通过更换借据和利用过桥资金“借新还旧”的方式,实现了长期使用贷款的目的 。
虚假材料与审查流于形式
李某提供虚假材料,使贷款顺利通过审查
。例如,他安排程某民夫妇作为春天商贸公司的名义借款人,尽管他们生活困难且健康状况不佳
。程某民本人行动不便
,其爱人也有残疾,但李某仍以他们的名义贷款120万元 。此外
,程某民还为另一笔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 。在办理900万元贷款时
,李某提供了虚假的空壳公司担保,包括口河公司和鲲鹏公司。尽管这些公司实际上由李某控制,但其调查报告却存在严重不实之处。例如
,报告声称某些担保人有高额收入和住房,但这些担保人实际并无相关信息。信贷员杨某松在没有审查借款用途和未实地考察担保人家庭的情况下,仅凭调查报告就给出了“同意借款”的结论
。更严重的是,杨某松明知实际用款人是李某
,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贷款的发放。时任支行行长张某乐也疑似知情
,但未对贷款进行实质审查。
法律后果
因审查流于形式 ,嵩县农商行最终承受了巨额不良贷款
。2025年,该行对一笔50万元的贷款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刘某莉和担保人。在案件审理中 ,刘某莉及实际用款人李某承认,除杨某松外 ,张某乐也知晓实际用款人是李某 。法院判决指出,信贷员和支行长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能履行对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的审核义务
。
总结
此案揭示了银行贷款审核流程中的漏洞,以及相关人员失职的问题 。虚假材料和不实的调查报告使得李某得以长期操控巨额贷款,最终导致银行承担重大损失。监管和银行内部审查亟需加强,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昊禾公司贷款纠纷概述
昊禾公司由李某实际控制并经营。近日 ,嵩县农商行对昊禾公司以及提供担保的四名个人和两家公司提起诉讼 ,涉及900万元贷款。两名未到庭的担保人及两家中介公司也未回应法院传唤。其中一名到庭的担保人为王某莹,她是昊禾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
,同时以个人名义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王某莹陈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舅父李某,当时未仔细审查借款及担保材料,缺乏风险意识
。若知晓如此大额贷款,当不会轻易签字
。贷款期间,其已离异且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对实际用款人并不知情 。此外
,信贷员也未明确告知贷款具体用途 。

贷款纠纷案:担保人上诉与信贷员调查
在河南省嵩县 ,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涉及贷款骗取的案件 。该案件不仅引发了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牵涉到担保人马志民和信贷员杨某松的法律责任问题
。
案件背景
借款人李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担保人马志民原本以为担保的贷款金额为20万元,直到被要求多次签署文件才发现实际贷款金额远超预期。更为复杂的是
,马志民的妻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 ,被迫签署了《担保人配偶承诺书》。
法律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马志民认为,既然妻子并未实际签署承诺 ,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
,法院认为 ,由于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存在隐瞒行为,且担保人未能充分了解担保范围,因此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信贷员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嵩县农商银行的信贷员杨某松被指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他明知实际用款人为李某,却放任贷款发放 ,并通过个人账户处理相关资金转账
。此外
,杨某松未核实借款用途,也未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2025年10月 ,嵩县法院正式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控告杨某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年12月,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
案件进展
随着杨某松被刑事立案,民事案件的处理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2026年3月19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嵩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因是刑事立案可能影响对保证人责任的认定 。法院决定待刑事案件审结或撤销后,嵩县农商行可依法重新提起诉讼
。该案件揭示了金融借贷中担保责任的复杂性 ,以及信贷员在审核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议也提醒各方在签署文件时需谨慎核实相关条款
。

2026年1月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信贷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
背景介绍
2026年1月,嵩县公安局正式对信贷员杨某松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此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在金融犯罪研究领域的专家看来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印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行为
,未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 ,评估过程存在失实,或未经批准擅自放贷等情形。这些行为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触犯该罪名 。印波特别强调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即只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且包括单位犯罪。相比之下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认定构成该罪的情况较为多见,而单位犯罪的情形则较少
。
典型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 ,嵩县本地就出现了一名银行职工因违法发放贷款被法院定罪的案例。判决书显示,该行信贷员张某某在明知实际用款人另有他人 、担保人未到场且担保资料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仍违规发放贷款
,直接造成银行30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在相邻的伊川县,发生了多起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
。这些案件共同呈现出典型的"窝案"特征——贷款审批、调查等关键程序长期流于形式,形成系统性风险。
问题根源分析
印波教授分析认为,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发并非偶然
,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
体制机制问题:部分农商行、农信社扎根县域地区,员工多为本地人 ,容易形成"人情大于制度"的文化氛围,风控体系容易失效。监督制约不足:某些支行仍存在"支行行长一言堂"现象
,信贷审批、人事权和财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 。利益勾连 :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与借款企业、中介机构内外勾结 ,共同策划骗贷行为
,形成利益共同体
。案件后续
目前,嵩县公安局已对相关信贷员立案侦查,将进一步调查案件细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案的处理结果将可能对当地银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也为全国防范违法发放贷款风险提供了警示案例
。
--注
:本文所有数据均为虚构,仅用于示范改写后的文章结构与专业表述。*